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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重点!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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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规范企业管理。企业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自身标准体系,明确衡量绩效的基准和依据,强化内部管理效果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通过推动标准化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生产协调性,实现生产规模化,提升企业营收利润率。

三是提高产品质量。企业通过发挥标准化优势,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提供更多优质产品,满足消费多元化需求,树立良好品牌形象,为释放消费新动能提供支撑。

四是促进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借助标准化手段,优化科技创新要素,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品技术迭代升级,夯实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五是拓展国际合作。企业通过标准技术交流,加快与国际同行互融互促、互学互鉴,进而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二、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改革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营造优良的企业标准化政策环境。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让标准成为对产品质量的“硬承诺”,充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3年)》,以标准化引领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加大标准实施应用力度,强化标准化工作服务支撑,拓宽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企业加快迈上高质量发展轨道。

二是助力企业标准创新基础能力的提升。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痛点”“堵点”为关注点,针对企业标准化技术能力不足和基础设施相对缺乏的情况,大力开展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出台多样的奖励和补助措施,为企业标准创新注入强劲动力。

三是鼓励技术与标准协同创新。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和科技创新协调互动,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四是构建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注重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支持各级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等开展标准化服务,为企业提供建立标准体系、编制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指标比对、标准符合性测试、标准实施咨询、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以及标准化培训等指导,持续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好处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有利于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一是能够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二是能够鼓励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推动先进标准有效供给成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及提升管理创新水平的驱动因素,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支撑方面的强大创新活力。三是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增强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成果的流动性并使整个产业链条受益。

四、如何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

(一)准确认识标准创新型企业核心内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为深入落实《纲要》相关部署要求,聚焦标准创新能力提升,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标准水平提升、以标准创新引领技术进步,加强部门联动、地方协同,共同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标杆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此推动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二)深入推进标准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梯度培育体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识度,也要便于公众感知认知,从而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三)科学掌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程序。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体系。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发布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保证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在组织管理、申报推荐、动态调整、培育扶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实现政策上下联动。

(四)充分运用标准创新型企业指标特点。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一是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虑,对三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方式。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4类评价指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3类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基础上,再增加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2类指标。二是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区分,设置了不同的指标要求。三是针对产业类型的差异,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需80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70分以上即可。

(五)引导鼓励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与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做好衔接。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组织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培育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强化市场监督和社会参与度,确保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广泛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并争取在年内培育出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三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激励机制,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度运行环境,壮大制度“新而活”的生命力。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调动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不断探索实施标准化的新方法、新模式,努力开创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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